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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使用成员函数指针时,需要指定它所作用的对象。
也就是说,你需要创建一个指向bar实例的指针(我们称之为
要调用函数或bar实例并执行以下操作:
换一种说法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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显然,你误解了
当你使用
或作为
呼叫的左边(
换句话说,是否
假设您想用
在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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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不认为变量本身的使用是非法的。非法的是试图在没有类实例的情况下调用该方法。
也就是说,你真的应该打电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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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您调用一个类的成员函数时,编译器会在函数运行时生成设置“this”的代码。当您从未完成的函数指针调用它时。有很多方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,但它们不能“保证”工作,而且依赖于编译器。只要你小心,知道你可能遇到的问题,你就可以做到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