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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跟随 Douglas Crockford's code conventions 对于javascript。我也用他的 JSLint 用于验证以下约定的工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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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如杰夫所说,什么? Crockford says 很好。 唯一的例外是使用$varname来表示jquery(或任何库)对象。例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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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可以跟着这个走 Google JavaScript Style Guide 一般来说,使用函数名slikethis、变量名slikethis、类名slikethis、枚举名slikethis、方法名slikethis和符号\u常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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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想尝试的一个惯例是用“the”前缀命名静态模块。看看这个。当我使用别人的模块时,不容易看到我应该如何使用它。如:
我正在考虑尝试一种约定,静态模块使用“the”来表示它们的存在。有人见过比这更好的方法吗?如下所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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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认为除了一些语法限制之外,命名约定的推理在很大程度上与语言无关。我的意思是,支持C ou风格的函数和javalikecamelcase的论点同样可以用相反的方式,只是语言用户倾向于跟随语言作者。 话虽如此,我认为大多数库倾向于粗略地遵循Java的CAMELSE的简化。我发现 Douglas Crockford advices 对我来说足够有品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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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是一个独立的问题,取决于你是如何工作的。有些人喜欢把变量类型放在变量的开头,比如“str_message”。有些人喜欢在单词之间使用下划线(“我的消息”),而另一些人则喜欢用大写字母(“我的消息”)分隔它们。 我经常和其他人一起使用大型的javascript库,所以函数和变量(除了函数中的私有变量)必须从服务的名称开始,以避免冲突,比如“留言簿”。 简而言之:根据我的说法,最好是英语、小写、组织良好的变量和函数名。这些名字应该描述它们的存在,而不是简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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